故事進行到第四章,我們的主角已經登場
前三章的故事只是挑選歷史片段,讓大家稍微瞭解「平等保護」條款
是經歷怎樣的奮鬥和血淚才得以誕生的
今天要來說說,當平等保護條款出現之後,美國的社會和法院如何看待與因應這個變動

這邊,要跟大家介紹美國歷史上赫赫有名的佩雷西先生的故事

佩雷西先生的故事起於他要去坐火車。

那時候,路易西安納州的法律規定,火車上黑人和白人的座位分開,要是有人坐錯了,列
車長可以行使其權力請那位乘客回到屬於自己種族的座位,要是那位乘客不願意遵守,就
有可能被抓去關。佩雷西先生含有八分之七的白人血統,所以坐到白人乘客的位子,然後
因此被判刑。其在聯邦最高法院便主張該州法律違反增修條文第十三、十四條。法院判定
佩雷西先生敗訴PLESSY v. FERGUSON(1896)

關於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的部分,法院很簡單地說明把黑白分開並沒有使黑人重居於奴隸的
地位。

增修條文第十四條,法院開宗明義說,該條立法目的是為法律平等,而基於事物本質,本
條不打算介入社會平等(相較於政治平等),也不打算要求生活場域中種族的拼合。也因
此,就算立法強制隔離,也不會發生違憲的問題。

有人主張說,如果該州法律合憲,以後立法者就可以訂立各式種族隔離的法律,包含黑白
各走一邊的馬路、或是房子依黑白漆成不同顏色。法院在此回應說,立法者需出於善意、
為了提昇大眾福祉,而非有意激怒或是壓抑特定種族才可以。在本案,為了讓大多數人舒
服,同時維護社會和平,立法者擁有權限來作這樣的規定。
(無獨有偶地,現今USSC某位大法官的論述和此判決如出一轍,他在關於限制同性戀的判
  決中說,立法只是實現大多數人的偏好,來實現我們想要的生活方式而已)

原告認為這樣的強制隔離,是將有色人種貼上較列等的標籤。法院回應說:如果真的有這
種情況發生,那並不是因為這個立法,而是黑人自己要將這標籤貼在自己身上的
(If this
be so, it is not by reason of anything found in the act, but solely because the
colored race chooses to put that construction upon it.)。這和如果黑人立了一個
類似的法,並沒有彰顯白人比較低劣,是一樣的道理。而且種族隔離的破除,不能靠法律
,而是要透過人民的自願自發。

seperate but equal(隔離且平等)即從此案起聲名大作。


PLESSY v. FERGUSON判決中的【一意孤行篇】

哈倫(HARLAN J.)大法官寫下和PLESSY v. FERGUSON多數意見一樣赫赫有名的不同意見書

首先針對增修條文第十三條,哈倫大法官認為此條不只是用來廢除奴隸制度,更追求消弭
建構奴隸標籤的任何負擔。在此,憲法並不允許用種族來劃分公民的身份。

關於系爭法律,哈倫大法官說,大家都知道這個法律的原意是用來驅趕坐在白人座位上的
黑人,而比較不是用來排除坐在黑人座位上的白人。

接下來這段論述,成為日後的兵家必爭之地(大家可以仔細看過後,想想為什麼?):
in view of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eye of the law, there is in this country
no superior, dominant, ruling class of citizens. There is no caste here. Our
Constitution is color-blind, and neither knows nor tolerates classes among
citizens.

除了指責多數意見,認為這個判決將背負和DRED SCOTT v. SANFORD判決一樣的名聲外,以
及其違反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的精神以外,哈倫大法官(富有感情地?)說:這塊土地的這
兩個種族其利益是共生共存的,法律應該要防止仇恨的種子滋生,而非助長。透過法律去
區分和貼上劣等標籤,其傷害性是很大的。無論如何,那個薄弱的「公平」偽裝,都不應
該引領出今日所犯的錯誤。

PLESSY v. FERGUSON一案的判決,肯定了強制隔離種族立法的合憲性。
此判決一出,各式各樣的隔離立法如雨後春筍般產出,舉凡教堂、學校、住宅、餐廳、大
眾交通工具、公共設施、運動和休閒場所、自動飲水機、醫院、孤兒院、監獄、精神病院
、殯儀館、停屍間和墓地等,無一倖免。
.
在重建修正案(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平等保護、第十三條廢除奴隸制度、第十五條
給予黑人投票權的規定)誕生後二十八年,憲法法院透過對於我們主角的詮釋,締造了一
個黑白分明美國社會圖景。並且真誠相信:雖然隔離,但我們都享有平等地位和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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