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ke your foot off our necks, and then we will hear in what tongue women speak.
Catharine A. MacKinnon
所謂「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並不是平等的真正意涵。
何者為等、何者不為等?
如果沒有人的思想存在,天地萬物原本也就沒有等與不等。
等與不等存在於人對兩者之間關係的判斷與評價
單純的去論述「本質上的差異」,對於促進平等是毫無意義的。
平等,指的是一種相同的選擇機會。
你跟我在面對同一件事情的選擇上,我們將背負相同的成本、擁有相同的獲利,然後這時候所謂的和平共處或是所謂的競爭,才是建基於平等之上,其結果也才是平等的。
例如以家務分工和成就追求為例,有人告訴我找到好丈夫,家務分工也可能公平。
但是社會對於會分擔家務的丈夫認為是好丈夫,妻子擁有好福氣,但是妻子若是不負擔家務,就是壞妻子,你可以體會這之間的差異嗎?
我們的社會說,你女人想要出去工作、想要擁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可以,但前提是你家庭照顧也必須提供,為了工作顧不好家務,妳不是好女人。而如果和妻子一樣在工作的男人,偶一為之的家務,妻子就該知足惜福感激涕零。我想,妳應該可以體會這其中的差異。
然後我要告訴妳一個小故事。我身邊有一位朋友,大學畢業沒多久就結了婚,她在大學的時候是班上的書卷,畢業後也順利的找到了自己有興趣的工作,但是因為進入婚姻,她將正職的工作轉為兼職。因為一旦進入婚姻,大家期待的是妻子放棄自己的生活來成全美滿幸福的家庭,而不是期待丈夫放棄自己的志向。這時候妻子面臨的情境是,她如果想跟丈夫一樣選擇工作將家庭輕輕放下一點,她必須對抗或是忍受社會眼光(甚至是丈夫及公婆)對她的責難,當一樣擁有家庭的女性和男性,在同樣都想追求志向的實現時,女人背後所背負的成本,讓她前進的比較艱辛,然後針對職場上高階女性少之又少的現象,你,男人,雖然不敢說女性的能力劣於男性,但是改說女性的志向並不在此?
把你的腳從我的喉嚨上拿開,因為我決定要發出我自己的聲音。
以上關於是台灣法制史上新的一塊(雖然晚了許久)性別平等基石的所思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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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強制從父姓 子女姓氏 由父母書面約定
更新日期:2007/05/05 04:39 記者: 高有智/台北報導
子女不再強制從父姓。立法院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子女姓氏應以父母
書面約定。換言之,過去「強制從父性」的時代已經結束,提升兩性平權的精神。
若無協定 如何裁定未規範
至於父母雙方無法書面協定時,政院版草案原本規範由法院裁定,不過,司法
院則持反對意見,主張應由抽籤決定。在多方意見難以整合下,條文最後並未明
確規範父母雙方無法書面協定時,如何裁定的方式。
立委黃淑英說,民法親屬編條文雖沒有明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不過,可以回歸
戶籍法,最後由戶籍機關決定。
在婦女團體奔走與遊說下,包括郭林勇、黃淑英等朝野立委全力支持,立法院
順利修改「強制從父姓」規定。
婦團出身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表示,這是民法一大突破,打破父權迷思,
宣示兩性平權的進步,讓台灣性別運動更跨出一大步。從父姓的規定早就不合時
代潮流,包括德國、加拿大、丹麥、日本等國都是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
子女要改姓 需經父母同意
新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
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至於成年子女若要變
更姓氏,則需經父母書面同意。成年與未成年變更姓氏,各以一次為限。
新法也規定,因為父母離婚、父母或雙方死亡、父母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
年等情形,有事實足以認定子女姓氏有不利影響時未成年子女可請求法院宣告變
更姓氏。
根據新法,非婚生子女將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經父母雙方書面約定可改
為父姓。此外,養子女從養父母或維持其原姓,也須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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