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以台灣白色恐怖的歷史做為起點,藉此引伸出轉型正義等議題的一個研討會
如果要我說純粹的心得
那就是參加這樣的研討會實在有趣,跳脫純粹專業法律的殿堂,聆聽到法律思維和人生經歷可能的對話,很過癮阿~
就像陳昭如老師問:人的生命經驗在法律思維中扮演怎樣的角色?
就像李建良老師說:每次參加這種研討會,都深刻感受到法律人的偏狹、侷限與不足。
這樣的研討會再次的提醒我法律作為一種人文產物之一時,是怎樣與其中每個人的生命悲喜鑲嵌;
雖然思緒飛騰無章,但是我還是希望在最接近的時間,稍微整理一下我在會議中匆忙的筆記以為紀錄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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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表
「歷史交響詩—白色恐怖口述與跨領域研究初探」
主持人:王泰升(國立台灣大學法律教授)
報告人:曹欽榮(文史工作者)
與談人:李建良(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Muss es sein? Es muss sein! 非如此不可嗎?非如此不可!」
主持人:陳昭如(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報告人:林世煜(作家)
與談人:林鈺雄(國立台灣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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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議的一開始,播放紀錄片「白色見證」。
這是一部由因為白色恐怖而入獄的人,口述自身經歷的紀錄片
雖然看完總是很大衝擊(這是我第二次看這部片了)
不過其實拍攝手法本並不煽情,主要震撼人心的還是那一句句陳述過去的話語還有偶爾忍不住激動的眼神
另外這部片子也清楚的告訴我們一個事實
將轉型正義的追求簡化成族群對立的引發,是錯誤的迷思
因為之中的受害者是其實不分省籍的
最重要的事情其實只有:她(他)們都受到威權體制的迫害,而現在的我們將能做些什麼聊慰此巨大創傷?
曹欽榮先生的文本中提到一句話:
「檔案中的書寫和歷史、政治、文化關連性的研究,是否能夠開啟我們認識國家的政治反應我們的文化思維,以及開創我們自身歷史經驗的視野」
我覺得其實說在這句話前面的是,我們是不是已經開始打算理解那段殷鑑不遠的歷史?
此處我憶起最近看到的文章所說:
關於所謂正義的追求,人們總是害怕選錯邊站,因此對於事實真相的追求總是以羅生門做為盾牌;
我們不願意去追尋真相的樣貌,似乎因此我們就可以逃避為此做價值判斷的責任。
王泰升老師在此處的回應則指出這段故事理解對於法律人的重要性在於:
這段歷史讓我們深刻體會到國家機器以及法律曾經如此迫害人權
唯有透過對於此段史實的理解,我們才能更深刻的體會避免歷史重演的意義
而這也讓我想到我的父執輩甚至是同輩,因對這段歷史幾乎逃避的空白認識當中,總是閃爍著對於過去威權的緬懷
李建良老師的回應也發人深省,他引述一段話:「誰掌握過去,誰就掌握未來。而誰掌握現在,誰就掌握過去」
除了讓我們一再警覺故事再現本身可能正在反應權力結構以外
李老師也語重心長的再次陳述對於縱伸歷史理解的重要性:
缺乏法律怎樣應對威權而生人權保障精神的理解,憲法人權保障的口號便可能只是文字的人權。
接此,我實在難掩對於法學訓練長期以來的不滿
雖然法律適用以規範社會事實、用以解決人的問題,因此理應植基於此
但是在我所受的法學教育當中
卻極少提及法律如何 可能 與 應該 跟社會歷史等脈絡以及個人的生命歷程作連結
大概就像人們在批評醫生開刀時只看到疾病和組織時一樣
其實法律人也常常忘記自己所處理的事情,是如何的在影響一個活生生的人
另外曹先生分享他從事紀念館興建的心得
這讓我想起上學期的人道法所學習的的
各國在面對從威權時代過渡到民主憲政中,所產生的轉型正義問題
其實因應各國的社會文化不同,而採取不相同的取徑
例如德國第一次轉型正義,也就是1945年的紐倫堡大審,是透過司法宣判的力量
要求那些當初高位、透過國家力量執行這些不人道行為的人,來為其行為負責
在波蘭則有更激進的作法,它透過資料的揭露,讓當初與威權體制有涉的人無法進入現今政壇
南非則採取民間、但是公開的真相調查及和解委員會
透過加害者和被害者的對談
在一定要件底下,同意讓加害者豁免於國家法律來追求對於真相的理解,並試圖透過此來讓雙方得以和解
台灣社會面對這段過去,採取獨特的方式:集體的遺忘
其實就像林鈺雄老師所說:沒有真相與懺悔的寬恕,何異於遺忘?
沈默,是被允許的加害方式?
而雖然法律有其種種侷限,也通常不是解決社會問題或是集體療傷的最好方法
但它終究是價值判斷的體現
因此在這邊,我想到的是,法律到底為這些人、這段現存的歷史,可以做些什麼?
其實法律的思維在這邊是不穩固的,因為法律人通常不期望法律作得太多
除了自由放任的經濟思想影響以外
過去藉由法律而侵害人權的故事太多了
當我們賦予或是期待國家太多權力時,權力使人腐敗,法律的介入其實往往有可能是人權侵害的開始
這樣的擔憂似乎常讓法律人進退兩難
但我目前的立場認為:我們不要求全能的政府,但時至今日,我們也沒打算要求無能的政府。
這邊李老師提出一個有趣的想法
關於司法對於過去這段歷史責任的追究,其實應有個人殺人和國家殺人責任的釐清
誠然,在現行刑事追訴體制下,這些責任追究都是有困難的,例如時效等消滅問題
但是是否可能容許一個空間,讓這些在現行法制下無法被追訴的人
仍然透過國家司法的調查及宣判,去揭示他所應該負的罪刑?
這樣的想法在現行體制下實施看起來可能有其窒礙難行之處
不過我仍十分欽佩李老師能有這樣突破藩籬的想法嘗試
我想各門學科皆如此,長期浸濡之後,總是讓我們理解更多這個學門的侷限
也總是因此桎梏著我們對於此學門原本應該可以發揮的功能的期待圖像
最後附上兩段話,以作為本研討會的心得註腳
我們可用什麼比這世代?好像孩童坐在街市上招呼同伴,說:
我們向你們吹笛,你們不跳舞;我們向你們舉哀,你們不捶胸。
--新約聖經馬太福音第十一章16-17節--
法律是多困難的一件事,正義做出手勢讓世人可以找到它,可是當人們來訪視它時,它卻都不在家。
--美國詩人愛蜜莉.迪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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